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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兑付让当事人拿到执行款项
申请执行人杜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签订承揽工程合同,协调薪完工后,执行李某向杜某出具欠条,和解九游后经杜某多次催收,为民李某未予给付。工讨于是协调薪,杜某诉至法院,执行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李某支付所欠工程款。和解判决生效后,为民九游李某仍未履行支付工程款的工讨义务,杜某遂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协调薪
经多方联动执行并由法院多次组织申请人和股权受让人协商调解,执行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和解并当场支付相关执行款。为民
2009年2月,工讨申请执行人杜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签订承揽合同,约定由杜某为李某做室内工程安装,在杜某组织工人做完工程后,李某于2010年3月4日向杜某出具欠条载明:尚欠工程款31000元。后经杜某多次催收,李某未予给付。于是杜某诉至芦山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某支付31000元工程款。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李某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杜某某工程款31000元。判决生效后,李某仍未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于是杜某遂依法申请芦山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芦山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经查被执行人李某一直下落不明,依法公告送达案件的执行通知书,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多方多次查找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财产,但均没有进展。在随后的调查工作中,执行法官了解到被执行人李某在芦山县某公司拥有部分股权,于是法院决定对其股权财产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了解时发现,李某的股权已通过各种途径转让给他人,并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在查明案件的相关事实后,芦山县人民法院提请芦山县委政法委召开执行联席会议化解案件矛盾。芦山县委政法委协调组织县公安局、县工商局、县国资公司等部门召开执行联席会,确定了相关执行方案:一方面由法院与工商局配合审查被执行人转让股权行为的合法性和是否有规避执行的行为,另一方面由公安局协助积极查询被执行人李某的下落,并对李某涉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行为进行调查。
最终,经多方联动执行并由法院多次组织申请人和股权受让人协商调解,促成案外人李某(系被执行人亲属、股权受让人之一)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在签订和解协议后当场支付相关执行款2万元,顺利解决了多名民工的燃眉之急,同时案件争议纠纷也得到妥善解决。
案件意义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矛盾变得尖锐突出,尤其是在涉及职工、民工工资等工程建设领域。法院立足审判执行职能,践行能动司法,通过履行审判执行职能,全面做好关于民生的审判和执行工作,依法妥善处理在调结构、促转变、扩内需中发生的各类矛盾纠纷,及时全面保护和实现弱势群体、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为民生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在本案的执行中,芦山县人民法院积极向芦山县委政法委汇报案情,争取党委领导和支持,将单纯依靠强制执行的工作模式转变为强制执行与联动威慑并举的工作模式, 通过提请召开执行联席会议,形成执行合力,多方联合参与协调案件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有效化解了执行难案的社会矛盾,确保案件的顺利执结,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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